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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例看什么是法律上的“彩礼”及如何返还?

发布者:钱进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9日|分类:离婚 |963人看过

通过案例看什么是法律上的“彩礼”及如何返还?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的依据,在于该该财物的给付是否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结婚的彩礼是否可以申请返还的问题,法院一般会综合彩礼支付的多少以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支付的彩礼是否会造成另一方生活困难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作出判决。

案例一:双方未登记结婚,“彩礼”如何返还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

被告:吕某

  刘某、吕某2009年农历1013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12日双方按风俗举行见面仪式,仪式上刘某及其亲友给付吕某礼金9200元。后双方在商定举行结婚事宜送好时,刘某方给吕某方10000元礼金;行礼时又给付吕某方8000元礼金。同年农历122日刘某、吕某按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刘某方给付吕某方上车礼1100元,下车礼200元,结婚仪式当天送给吕某方价值500元的礼品。20103月刘某、吕某分居。

各方观点

原告刘某观点:事实清楚,有证人证言及录音录像作证,上车礼和下车礼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不属于赠与

被告吕某观点:见面时只收到3000元,根本没有收到刘某给付的28500元彩礼。且结婚仪式当天刘某支付的1100元上车礼、200元下车礼是礼节性支付的现金,不能算彩礼,一审法院采用道听途说的证人证言作为定案依据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吕某经人介绍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举行结婚仪式,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领到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该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本案中刘某、吕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时吕某又未到法定年龄,故刘某、吕某系同居关系,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确立恋爱关系、结婚时所相互交付的一中礼金,这种礼金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其成就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刘某、吕某按风俗习惯举行见面仪式、“结婚”仪式及交往中,刘某给吕某的现金和物品中,属于彩礼的有:1、农历112日双方按风俗举行见面仪式,仪式上刘某及其亲友给付吕某礼金9200元;2、后双方在商定举行结婚事宜送好时,刘某方给吕某方10000元礼金;3、行礼时给付吕某方8000元礼金;4、同年农历122日刘某、吕某按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刘某方给付吕某方上车礼1100元,下车礼200元;以上总计28500元。因刘某、吕某不存在婚姻关系,且二人从20103月份分居,不存在深厚的感情基础,吕某辩称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故吕某应将属于彩礼的28500元返还刘某。结婚仪式当天刘某方送给吕某方价值500元的礼品属于赠与,吕某可不予返还。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判决:一、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某彩礼现金28500元。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0元,刘某负担10元,吕某负担520元。

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领到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刘某、吕某虽按当地风俗举办结婚仪式,但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双方并未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吕某应将彩礼返还给刘某。关于吕某应返还刘某彩礼的数额问题。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当天刘某支付给吕某的1100元上车礼、200元下车礼,及行礼时支付给吕某的8000元礼金,按当地风俗,属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时男方对女方的礼节性赠与,不属于彩礼,吕某可不予返还。吕某接受刘某的现金和物品中,属于彩礼的有:吕某在双方举行见面仪式时接受的9200元礼金,送好时接受的10000元礼金,总计19200元,吕某应予返还。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的彩礼数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三、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某彩礼1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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