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鸿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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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取保候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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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分割财产纠纷

发布者:徐鸿仪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679人看过

张某与李某于2000年10月在深圳市某区登记结婚。婚后,购置了三套房产、一辆车子。其中三套房产在张某名下,车子登记在李某名下。二人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11月3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两个儿子归男方抚养。 以上事项,双方保证履行;协议内容真实完整,责任自负。 离婚之后,女方李某因财产分割与男方产生分歧,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财产纠纷诉讼。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3日在深圳某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由于离婚协议仅对人身关系及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现原被告名下的财产有巨大悬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名下的汽车、存款归原告,被告名下的财产归被告,两个儿子由被告负担。被告认为,双方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真实有效,现原告称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 该诉讼主要源于,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部分未明确,导致协议离婚之后,对财产分割存在纠纷。故在协议离婚时,应注意相关条款的设计,明确财产的种类及分割方式。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夫妻共同的财产,可以协议分割。原被告双方就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均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财产分割方式及小孩抚养,且原告并无抚养小孩的义务,且该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并为发现此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原告协议离婚后,要求分割登记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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