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孟某和许某登记结婚,婚后随丈夫从湖北来到宁波生活。许某在宁波一家民营企业担任技术主管,收入比较高。但结婚没多久,就有一个自称与许某同居多年的女子跑来吵闹,要求许某赔偿10万元。2009年2月,儿子出生,看似美满的家庭又出席裂缝,夫妻俩经常吵架,甚至出现家庭暴力,孟某无法忍受。今年7月底,孟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得一半财产。 孟某称:房子是她在婚前首付3万元购买,婚后和丈夫一起按揭还款。她据此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子现在价值100万元,自己完全应该分得一半房产,丈夫最起码应按照房产价格的一半补偿她。该案主要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孟某提出房子是由自己首付,但没有银行取款存根、见证人之类的证据,导致败诉。判决:房子归前夫,前夫补偿她9.7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