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未成年人吸毒,轻判六个月有期
案情简介:被告人周某从国外回来,常与朋友一起聚会,2018年8月份,其与朋友微信聊天后,周某建议到阳下一民房内吸食K粉、神仙水,同时向林某购买了上述毒品,其间还叫上郑某以及一名未成年女性,共计四人来到阳下吸食毒品。
承办经过:被告人周某被刑拘后,其家属联系了福清律师(吴志成律师:13960858307),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为被告人周某进行辩护,本律师在会见被告人周某以及查阅相关案卷之后,为被告人周某作罪轻辩护,由于被告人周某无犯罪前科,有证据表明其也是第一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并且这一未成年女性自身也有吸毒史,被告人周某认罪,并当庭表示愿意戒毒,远离毒品,同时依法缴纳罚金。
审判结果: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警示:毒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对身体也会构成不可逆转的危害。远离毒品、珍惜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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