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志成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0日 5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企业破产重组,未到期的合同视为到期
案情简介:原告余X诉被告何X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立案后,后追加XX公司为第三人共同参加本案诉讼。原告诉求被告应立即腾空并返还所占用的位于XX某单元房屋,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8月与XX公司就案涉房屋买卖事宜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全部购房款80余万元,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该房屋为原告所有,原告购置后,发现被告长期占用该房屋,为此诉至福清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腾房。
承办经过:XX公司被追加为第三人之后,委托福建XX主任律师为代理律师,在查阅相关原、被告的证据材料之后,发表代表意见被告虽主张与XX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但被告在XXX破产时未进行破产申报,且原告与XX所签合同及不动产权登记均合法有效。虽被告后又抗辩其与XX系租赁关系,要求买卖不破租赁,但XX公司已破产重组,所有未到期的债务视为已到期,也就是使未到期的租赁合同视为已到期的合同,被告抗辩租赁,也应当视为已解除租赁关系,现该房屋为原告合法所得,按照不动产物权登记规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告仍占用该房屋属于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腾房。
法院裁判: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判决各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腾房,逾期未履行,则按月租金2200元支付房屋占用费直至搬离案涉房屋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原告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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