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成律师
吴志成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1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福建-福州主任律师执业1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企业破产重组,未到期的合同视为到期

发布者:吴志成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0日 3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企业破产重组,未到期的合同视为到期

  案情简介:原告余X诉被告何X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立案后,后追加XX公司为第三人共同参加本案诉讼。原告诉求被告应立即腾空并返还所占用的位于XX某单元房屋,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8月与XX公司就案涉房屋买卖事宜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全部购房款80余万元,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该房屋为原告所有,原告购置后,发现被告长期占用该房屋,为此诉至福清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腾房。

承办经过:XX公司被追加为第三人之后,委托福建XX主任律师为代理律师,在查阅相关原、被告的证据材料之后,发表代表意见被告虽主张与XX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但被告在XXX破产时未进行破产申报,且原告与XX所签合同及不动产权登记均合法有效。虽被告后又抗辩其与XX系租赁关系,要求买卖不破租赁,但XX公司已破产重组,所有未到期的债务视为已到期,也就是使未到期的租赁合同视为已到期的合同,被告抗辩租赁,也应当视为已解除租赁关系,现该房屋为原告合法所得,按照不动产物权登记规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告仍占用该房屋属于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腾房。

法院裁判: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判决各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腾房,逾期未履行,则按月租金2200元支付房屋占用费直至搬离案涉房屋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原告完胜

吴志成律师,电话热线:13960858307。有12年执业律师工作背景,从业以来帮助人数500+,是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吴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091013130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