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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应尽可能签书面合同

发布者:吴志成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0日 5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网络交易,应尽可能签书面合同

  案情简介:原告郑某上网购买京东E卡,得知被告人温X可以提供有折扣的京东E卡用于京东商城购物。2020年6月月17日郑某向温X指定帐户转几195600元,用于购买面值20万元的京东E卡,被告温X收款后于2020年9月20日通过微信电子文档将1万元的京东E卡交付于原告,剩余面值19万元的京东E卡被告称因受到618购物节的影响,采购卡量不足,迟迟未发货,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均予以推托,因原告诉求解除购卡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相应货款。

承办经过:原告多次咨询福清XX主任律师,仅提供有双方的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律师首先向被告寄发律师函催告要求还款,但无效,嗣后原告便委托律师直接起诉诉至福清人民法院,立案后,由于被告系外地人员,法院通过正常渠道无法送达,便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庭审时,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郑某京东E卡19万元”。以及部分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经律师辩论认为,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载明截止日前为止,仍欠京东E卡19万元,折合人民币185820元,同时有被告的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原告购卡用于618购物节消费,现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相应货款应当得到法庭支持。

裁判结果: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订立的关于京东E卡的买卖合同;被告应返还货款18582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原告完X。

律师建议:本案当中,双方事前均系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确认合同关系,但未签定相关书面合同或者电子合同,仅有聊天记录,众所周知,微信聊天有些不是实名制,那么要确认被告身份时,就需要向法庭申请调查令前往深圳XX总部依调查令申请调取微信的注册身份信息,这就造成律师工作量加大,也造成当事人费用成本的增加,且本案中,由于原告在立案后,至开庭这一段时间,手机落水,致使部分聊天记录丢失,这其实也给原告举证造成难度,为此律师建议,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活动,合同双方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免日后诉讼时,在举证上增加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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