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志成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6459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聂某无证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搭载他人,途经福清市城头镇后俸村路段时,与被害人张某所骑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人聂某驾车逃离现场,被随后追赶的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后交警认定被告人聂某交通肇事逃逸,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承办经过:
接受委托后,福清律师吴志成会见了被告,并详细查阅了全部卷宗,也分析了事故现场的笔录等细节,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聂某作罪轻辩护:一、被告人聂冬龙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主观恶意小,并非故意违反交通法规,其主观恶意远远小于那些因醉酒、吸毒、闯红灯、故意超载等所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的主观恶意。本起事故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本辩护人认为有其客观原因,在案发时,有很多村民在路边,见到被告人撞到被害人后,就不由分说的大叫并跑过来,由于是在村里面,被告人聂冬龙担心被村民殴打,因此才害怕的逃离了现场,这也跟其他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有所不同,被告人并不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而逃跑,而是担心被村民殴打才选择了逃跑。二、被告人聂冬龙系初犯,偶犯,在本次交通事故前,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行为,行为表现一向良好。三、被告人聂冬龙在案发后,一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赔偿金额也高出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同时也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等辩护内容。
审判结果:
一审认定福清律师吴志成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法判决被告人聂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律规定: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聂某无证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搭载他人,途经福清市城头镇后俸村路段时,与被害人张某所骑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人聂某驾车逃离现场,被随后追赶的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后交警认定被告人聂某交通肇事逃逸,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承办经过:
接受委托后,福清律师吴志成会见了被告,并详细查阅了全部卷宗,也分析了事故现场的笔录等细节,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聂某作罪轻辩护:一、被告人聂冬龙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主观恶意小,并非故意违反交通法规,其主观恶意远远小于那些因醉酒、吸毒、闯红灯、故意超载等所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的主观恶意。本起事故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本辩护人认为有其客观原因,在案发时,有很多村民在路边,见到被告人撞到被害人后,就不由分说的大叫并跑过来,由于是在村里面,被告人聂冬龙担心被村民殴打,因此才害怕的逃离了现场,这也跟其他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有所不同,被告人并不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而逃跑,而是担心被村民殴打才选择了逃跑。二、被告人聂冬龙系初犯,偶犯,在本次交通事故前,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行为,行为表现一向良好。三、被告人聂冬龙在案发后,一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赔偿金额也高出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同时也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等辩护内容。
审判结果:
一审认定福清律师吴志成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法判决被告人聂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律规定: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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