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烤鳗鱼,一审判缓
案情简介:2021年期间同案人王某租赁福清龙田一冻库为陈某等客户屠宰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死鳗鱼,并加工成鳗鱼片,截止案发共加工650吨,销售金额达1300万元。2023年4月,被告人施某经人介绍认识同案人王某,在明知是病死鳗鱼加工的烤鳗,仍向王某购入烤鳗2吨,利用网络电商加价出售,销售金额2.8万元,获利4000元。
承办经过:被告人施某到案后,经朋友介绍联系了福建福清吴氏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吴主任律师。作为其该案全程的辩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并查阅全部卷宗后,为其作罪轻辩护,认为被告人施某在共同犯罪当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又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同时又已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缴纳罚金,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又身患重疾。请求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施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案获得优异的结果。同案人分获七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
律师心得:食品安全不容忽视,生产者、销售者均应当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餐桌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案,更是大众健康的头等需求。本案被告人施某虽被判处缓刑,但也应当从本起案件当中汲取教训,在进货销售时,严格把控进货渠道,优先考虑的是质量关,而非单纯的以低价来抢占市场,一分钱一分货,好货不便宜。
吴志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