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志成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260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2012年4月福清阳下街道办事处干部和城管工作人员配合洪宽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及福州森视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对福清阳下屿边村所属的在2008年已由福建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工地进行彩钢围墙施工。被告人陈某及部分村民认为政府征地款太低而到现场阻挠施工。经策划后,携带锄头等工具,窜到福清洪宽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地,将当天上午福州森视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刚安装上的954平方米彩钢板围墙、全球眼监控设备及配件,光纤线等财物推倒、破坏。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毁坏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09763元。福清市人民法院检察建议量刑3-4年有期徒刑
承办经过:被告人家属委托福清吴志成律师(电话:13960858307)承办该案,接手该案后,首先对该起案件的前因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在庭上为被告人陈某作罪轻辩护,1、认罪;2、初犯,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陈某因土地被征用,成为失地农民,全家赖以生存、生活的土地就此被征用,在心里上、情感上都是道不过去的坎,因此才会有此过激行为,同时在当天破坏过程当中,也只仅仅徒手去推,并没有像其他同案人那样用锄头等工具,其主观恶性、破坏性都要明显小于同案人。4、同时在庭外已与福州森视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公司不再要求被告人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并且阳下街道及村委也书面同意接收被告人陈某进行社区矫正等等。综合所有辩护意见建议采取缓刑,对被告人陈某采取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且是更有利于其改造的。后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相关法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系数额巨大)。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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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2年4月福清阳下街道办事处干部和城管工作人员配合洪宽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及福州森视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对福清阳下屿边村所属的在2008年已由福建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工地进行彩钢围墙施工。被告人陈某及部分村民认为政府征地款太低而到现场阻挠施工。经策划后,携带锄头等工具,窜到福清洪宽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地,将当天上午福州森视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刚安装上的954平方米彩钢板围墙、全球眼监控设备及配件,光纤线等财物推倒、破坏。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毁坏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09763元。福清市人民法院检察建议量刑3-4年有期徒刑
承办经过:被告人家属委托福清吴志成律师(电话:13960858307)承办该案,接手该案后,首先对该起案件的前因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在庭上为被告人陈某作罪轻辩护,1、认罪;2、初犯,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陈某因土地被征用,成为失地农民,全家赖以生存、生活的土地就此被征用,在心里上、情感上都是道不过去的坎,因此才会有此过激行为,同时在当天破坏过程当中,也只仅仅徒手去推,并没有像其他同案人那样用锄头等工具,其主观恶性、破坏性都要明显小于同案人。4、同时在庭外已与福州森视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公司不再要求被告人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并且阳下街道及村委也书面同意接收被告人陈某进行社区矫正等等。综合所有辩护意见建议采取缓刑,对被告人陈某采取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且是更有利于其改造的。后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相关法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系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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