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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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公司犯罪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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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律师介入后发现存在自首情节,争取到轻判!

发布者:赵钰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39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介绍卖淫罪2人便达到立案标准,根据天津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来看,本案刘某介绍卖淫6人十分有可能被判处2-3年。

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开始接受委托介入工作,卷内证据显示刘某系被抓获到案,但在律师会见过程中,了解到公安机关在去刘某家之后,发现刘某没有在家,便给她打了个电话要求其立即赶回家中,后警方在家中将刘某抓获。经律师申请调取证据向警方核实刘某的到案情况确属如此,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刘某有可能构成自首。但根据法律规定自首不仅要求主动到案,且要求嫌疑人在投案前具有目的性,经律师给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梳理到案过程,使其回忆自己当时前往家中的主观心理,最终检察院对于自首予以认定。在检察院阶段走了认罪认罚程序,最终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

这个结果获得了家属和当事人的称赞,有期徒刑一年,这个当事人已经在里面呆了十一个月有余,剩余刑期不足一月。一个好的律师,要有一双善于发现细节的眼睛,不要忽略任何一个环节,尤其是还原当时的主观心理。但凡是有良知的人,会对自己做过的错事难过不安,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法律有着慈母的情怀,又有着严父的威仪。需要律师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帮当事人争取法律范围内的空间,精准演绎法律的慈母严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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