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阳阳律师团队
上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18221509715
咨询时间:07:00-22:30 服务地区

微信抢红包群涉嫌开设赌场罪?不是老板,怎么也定开设赌场罪?

作者:艾阳阳律师团队时间:2019年10月31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408次举报

微信抢红包群涉嫌开设赌场罪?不是老板,怎么也定开设赌场罪?

微信群抢红包是近些年普通民众很热衷的一种娱乐方式,尤其逢年过节,亲朋好友之间、公司同事、老板之间,在微信群里发起一波波的红包雨更是一种常态,但近些年却有人利用微信发红包的功能,经营起了“娱乐项目”,以此牟利,更是有一部分被司法机关依法定性为《开设赌场罪》,到底什么是开设赌场罪呢?有的当事人会说:“我不是老板,也并没有开设赌场啊!怎么会给我定了这个罪名?”表示很不理解,也不能接受,本文我们就简单介绍下这个罪名的构成。

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赌场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上述是常规的开设赌场的情形,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通过微信群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依法严惩网络犯罪指导性案例,明确利用微信群设赌属“开设赌场”!

《指导案例105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明确了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通过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进行赌博,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明确了明确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根据设定的赌博规则,以抢红包方式,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微信网络赌博有三大特点:一是不法分子建立了专门的微信群,这就等于有了赌博场所;二是有明确的抢红包赌博规则,这就等于制定了赌博方式;三是不法分子从其中有抽头、获利,不是纯娱乐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2017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也曾就网上建立微信赌博群,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沪0114刑初1691号),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中旬起,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微信上建立赌博微信群,组织三十余名赌博人员,在赌博微信群内多次采用“微信埋雷抢红包”返利的方式进行赌博,李某某从中获利一万五千余元。

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李某某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朋友之间互发小额的微信红包,作为小礼物或供群成员抢夺来游戏娱乐,这种不带营利性质的行为可视为正常的赠予,但若将微信红包作为赌博的一种手段,就可能涉嫌犯罪。


艾阳阳律师团队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8221509715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优于50.1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35次 (优于96.1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81次 (优于98.6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9223分 (优于99.1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40篇 (优于99.88%的律师)

版权所有:艾阳阳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97928 昨日访问量:60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