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罪的赌资、参赌人数?
一、什么是赌博罪?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二)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设立赌博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行为如何认定?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当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三、赌博犯罪的共犯如何认定?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帮助: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持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相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四、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为哪些,赌资和参赌人数如何认定?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赌博网站的会员帐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的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为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五、赌资如何处理?
赌博犯罪中用做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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