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的组织性、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协助行为分别如何区分和认定?
什么是组织卖淫?组织性如何认定?
足浴店老板为固定卖淫人员提供场所,与卖淫人员约定分成,卖淫人员来去自由,不受足浴店老板控制,当容留卖淫人数超过二人或者足浴店老板获利超过一万,足浴店老板构成的是容留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根本特征在于“组织性”,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则会被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即即使卖淫场所不固定、组织者就一人、只要卖淫人员达到三人即属于组织卖淫
这里所说的卖淫人员3人以上,是指3人以上的卖淫人员被管理控制的时间存在交叉,同一时期达到3人以上。
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卖淫的情节严重:1.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4.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5.造成卖淫人员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给组织卖淫者打工的员工如何处理?
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又称帮助犯的正犯化。
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述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有适用单独的法定刑,不再适用刑法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当然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对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本身,也可以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区分主从犯。
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性质明显的,不论其从事何种协助组织行为,均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如何区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性质是否明显?
一是从其工作场所来区分。如果是在隐蔽场所,非合法经营场所,则不存在协助组织行为性质不明显的问题。这是前提条件。行为人明知是非法场所,仍然实施协助组织行为,不能认定为协助组织性质不明显。因此,在会所、洗浴中心等合法经营场所,是认定协助组织行为性质不明显的首要条件。
二是以从事的工作性质来区分。充当保镖、打手、管账等工作的,从其平时工作中就应发现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从事一般的服务性、劳务性工作,如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就不一定能在主观上具有协助组织卖淫的故意。
三是从所获取的利益来区分。这是认定行为人与组织卖淫者关系密切程度的重要方法之一。仅领取正常的一般性薪酬且无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协助行为的,与领取高额工资者,明显不同。
上述三个方面结合起来,确定协助组织行为性质是否明显,不能仅从某一方面来区分。
协助组织卖淫罪如何量刑?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协助组织卖淫的情节严重包括:获利五十万元以上;其他“情节严重”选项的量化标准与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