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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作案”和刑法上说的“犯罪集团”、“一般共同犯罪”是一回事吗?

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406人看过

 “团伙作案”和刑法上说的“犯罪集团”、“一般共同犯罪”是一回事吗?

7月17日,松江区检察院对韩某某等20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以涉嫌诈骗罪、妨害作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

《刑法》是如何规定上述罪名?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依托乡邻、亲属关系,以犯罪嫌疑人胡某、周某某为主要成员,以犯罪嫌疑人戚某某、王某某、朱某等人为一般成员建立犯罪团伙,长期盘踞松江佘山地区,实施开设赌场、非法经营、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等多项违法犯罪活动。

犯罪集团?一般共同犯罪?

在团伙案件中,凡符合刑事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会被按照犯罪集团处理;不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就 按一般共同犯罪处,并根据共同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作出裁判。

犯罪集团一般具备下列基本特征:1、人数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2、经常纠集一起进行 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 。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4、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 ,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刑事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该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是多名。首要分子应对犯罪集团经过预谋、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负责。集团的其他成员,应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别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如果某个成员实施了该集团共同犯罪范围以外的其他犯罪,则应由他个人负责。

如果被认定为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够区分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为主从犯。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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