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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如何定罪?立功情节如何认定?

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794人看过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如何定罪?立功情节如何认定?

       毒品犯罪一直以来是国际严厉打击的犯罪活动,常见的毒品犯罪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的非法收买的行为。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来看,贩卖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贩卖上述两种毒品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满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贩卖毒品;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等。

贩卖毒品者构成贩卖毒品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居间介绍者一定会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吗?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对拖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罪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买卖的,不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关于毒品犯罪共同犯罪的问题,需准确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并与居间倒卖毒品行为相区别。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居间倒卖者属于毒品交易主体年,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的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明知购毒者以贩卖毒品的目的购买毒品,收委托为其介绍联系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的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毒品数量达到一定标准,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同时与贩毒者和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居间介绍者实施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行为,对促成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在交易中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

        从上述会议纪要的内容可以看出,居间介绍者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存在不同种情形,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所起到的具体作用分析,居间介绍者属于介绍买还是介绍卖,还是与交易双方共谋、促成交易,居间介绍者是否牟利,购毒者购毒的目的又是什么,居间介绍是否知情。只有综合具体案情,才能分析居间介绍是否构成犯罪。对于不以牟利为目的,纯粹帮助自吸者介绍贩毒者,没有进一步的在双方之间进行联络协商,或者为自吸者代购毒品,假设代购的毒品是甲基苯丙胺(冰毒),数量未达到十克,则居间介绍者不构成犯罪,若数量达到十克以上,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关于毒品犯罪,未经处理的,数量累计计算。

        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揭发、指认上下家的行为是否属于立功也是许多涉毒案件当事人比较关注的问题。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属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公安机关根据其供述抓获同案犯的,不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过程中确实起到协助作用的,例如,经被告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有关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照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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