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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网商并没见过保健品为什么会涉嫌销售假药罪

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1074人看过


近期食药监以及公安机关加大对于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比较典型的就是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假药”、“劣药”等行为,根据办案的经验,很多涉嫌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本身只是经营一家网店,在上家供货商货源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个类似“中间人”的销售渠道,消费者在网店下单,网店直接通知供货商发货给消费者,经营网店的店主到被警方抓获都基本没见过自己销售的药品是什么样子的,功效如何,是否有问题,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满以为自己只是通过网络中间赚差价就不用为药品的真伪以及质量负责。这种认知是非常危险的,导致不少网商就是因为这种想法最终获得刑事处罚,被判刑。本人主要简单介绍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量刑幅度和处罚标准等。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48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是否属于假药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因此对于假药的认定, 应当根据药品质量检验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定材料、被假冒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的认定材料进行最终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假药,“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他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生产、销售假药,“致人重度残疾的;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皆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和海外代购药品的情形而专门规定的。此两类情形,如不论数量、是否造成实际危害,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事实和情理,也难以为社会公众接受。

    从目前公开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不起诉决定书来看,实务中很多行为人虽然实施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但会因为犯罪的数额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一系列从轻情节,以犯罪情节轻微而最终决定不起诉。

 生产销售假药罪,以具有犯罪故意为前提。若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则并无犯罪故意,则不构成本罪。这里切勿理解为主观不知就可以免责,这里的不知情指的是客观判断,并且由于销售的是药品,经销者具有更大的注意义务。

在行为人辩解不明知药品为假药时,被告人供述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的重要但不是唯一的依据。在行为人供述否认明知情形下,应综合考虑其已经或应当认知可能系假药、不能肯定亦无资质认定其为真药、应当认知或已经认知其应该属于假药等多种复杂的主观认知状态纳入直接或间接故意的范畴,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销售药品的资质、销售渠道是否正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药品包装是否规范、药品本身是否存在瑕疵,并考量行为人的职业、文化等因素,全面准确地分析认定。

生产、销售假药行为亦可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非法经营罪。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实施生产、销售药品,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因国家对生产、经营药品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行为人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而生产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行为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非法经营罪,依法择一重罪处罚。

最高院刑事审判案例111号,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进行诈骗,最终以生产、销售假药定罪量刑,并且在裁判理由中指出几名被告人为了营利而生产假药,将假三金片销售给受害人,骗取受害人的钱财,确有以假充真的诈骗行为存在。诈骗行为在本案中是作为一种销售方式而存在的。

但是在实务中亦有以销售假药之行为达到行骗他人财物的主要目的,以低价药品或非药品冒充高价保健品等骗取受害人财物,该类销售假药的行为最终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生产、销售假药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生产、销售假药、侵犯的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而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处分财物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罪为行为犯,只要具有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即构成犯罪,而诈骗罪属于数额犯,以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因此生产、销售假药行为不一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量刑,具体应如何定性,以何罪名判处刑罚,应结合具体案情分别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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