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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逃税罪等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

作者:艾阳阳律师团队时间:2018年10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6次举报


轰动一时的范某某偷逃税事件以税务部门认定了范某某逃税的事实,并决定对范某某及其公司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总计8.83亿元而有了定论。但是税务部门的处罚决定也引起了公众的讨论:8.83亿如此之高的数额,为什么范某某没有被定罪入刑,而当年刘晓庆仅仅偷逃一千多万的税额就被羁押长达四百多天?是范某某后台强硬?是我们的法律只是保护有钱人的法律?

针对公众的上述疑惑,本篇文章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范某某逃税事件。

现行《刑法》第201条是关于逃税罪的相关规定,该条文内容是于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修订之后的内容,取消偷税罪名,增加逃税罪。

原偷税罪条文内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税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税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修改之后的条文内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从修改前后的条文内容对比来看,最大的变化即在于:首次被税务机关发现逃税情形,只要补交了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为什么刘晓庆偷税1458万,因数额巨大,被公安机关刑拘,羁押422天后被取保候审,取保后九个月最终收到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案子作结,而范某某仅只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刘晓庆的案子发生于2002 年,适用的是97年《刑法》,而范冰冰逃税事件适用的是《刑修(七)》中逃税初犯行政程序前置而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但是若是范冰冰在限期内未缴清相关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同样还是可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同时网上也有质疑之声:代购的空姐逃税八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又是为何?八亿的免了牢狱之灾,八万的被判了三年!

首先这里面有一个问题,范某某的8.83亿是税额、滞纳金、罚款总计之数额,其真正偷逃及少缴税款约为3亿元。其次范冰冰和代购空姐事件涉及的是不同罪名。范冰冰触犯到的是《刑法》第201条逃税罪,而代购空姐行为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属于走私犯罪,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以及国家的税收秩序,而逃税罪是行为人违反税收法规侵犯了国家税收秩序。两个罪名根本不是一回事。

但是不管法律如何规定与解释,从范冰冰“阴阳合同逃税”事件中,公众们多数认为逃税罪初犯不罚的条款成为了富人们偷税、逃税不负刑责的法定免刑理由,形成“有钱人花钱免罪”、“逃成功就大赚、不成功仅仅补缴加罚款”的普遍认知,严重伤害公民的公平正义的法感认知。若想解决该问题则需要国家从立法层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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