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EPC工程总承包在设置投标条件时,主要是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在设置投标条件时淡化资质管理,实行能力认可,在工程实施时回归资质管理,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别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具体如下:
(一)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企业,可以是设计、施工或其他项目管理单位;
(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或项目管理单位独立或组成联合体投标。
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上具有工程总承包业绩的单位较少,在招标时不宜将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投标条件,以促进工程总承包行业的发展。招标人可要求EPC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也可要求一体化招标,满足项目所要求的所有资质要求,在人员、设备、业绩、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要求一体化招标时可要求潜在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在开标时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明确一个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作为牵头人。所有联合体成员均应遵守联合体协议,并承担各自的直接责任和相关连带责任。同时,项目经理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担任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具有相应工程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