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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的突破与调整

2024-08-06
2024年08月06日 | 发布者:李辉 | 点击:214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一、国内EPC发展现状我国长期处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计价模式思维下,从建设单位到施工企业,并没有完全理解EPC工程总承包的计价规则和风险分配原则,在一些地方政府的投资项目仍能看到施工总承包思维的影子,还是依据施

 

一、国内EPC发展现状

我国长期处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计价模式思维下,从建设单位到施工企业,并没有完全理解EPC工程总承包的计价规则和风险分配原则,在一些地方政府的投资项目仍能看到施工总承包思维的影子,还是依据施工总承包的计价计量规则进行着EPC工程总承包的计价,试图将EPC工程总承包的投资控制仍然定位在施工图预算评审上,在风险分配上充满着矛盾的甲方思维,既要总价控制,又要以评审为准,这种预算后审方式,完全发挥不了EPC模式的优势。一些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中,虽然已明确签约合同的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但又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设置了诸如“结算总价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工程总价以施工图预算评审结果为准”、“以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施工进度款支付、结算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业主委托的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核为准”、“最终的合同价以财政部门审核为准”等类似条款。有的签约合同总价实为暂定价,形成实质性的可调总价合同,并且,通常都在工程结算总价上设置最高限额。种种操作将国际上应用较广的EPC模式赋予了浓厚的中国特色,将风险全部转移到总承包单位身上,也因此产生实质不公平,导致纠纷不断产生。

 

二、EPC合同价格调整

目前我国EPC工程计价主要有三种模式:总价包干计价模式、按照定额计算下浮费率计价模式、模拟清单计价模式。其中,总价包干计价模式风险相对较大,固定总价合同大都要求进行限额设计。EPC工程所谓的限额设计,是指在设计阶段,承包人要按发包人提供“发包人要求”、“设计任务书”或”概念性设计方案”,结合项目中标价进行总造价控制设计。如果发包人委托编制的施工图预算高于合同中标价,承包人有义务通过设计优化降低预算,否则,超出部分由承包人承担。采用固定总价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况外,合同价款一般不予调整,特别是原则上不允许出现正变更。但以下情形允许出现正变更:一是因发包人原因提出的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变更主要是指“发包人要求”、经审定的“初步设计文件”或已批复的“设计方案”发生变化,导致施工图变更、调整以及发生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因素,可以突破合同固定总价;工程总承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和原设计人员同意,构成工程变更的,形成的利益双方可协商分享;在满足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进行的优化设计、深化设计及设计优化,其盈亏均由承包人承担。二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技术原因、不可预见事项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且已按程序经发包人、监理人核查报批。另外,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包括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如果暂列金额未实际发生,通常也是要从总价中扣除的。需要明确的是:限额设计不等于限额结算,工程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工程结算可以突破固定总价,承包人有权突破合同限额约定进行主张。

 

三、EPC合同可调项目

 

《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合同可调整事项大致包括5大类:一是法律法规变化;二是工程变更;三是市场价格变化;四是索赔(包括工期延误、不可抗力);五是其他类(计日工、工程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合同价格调整的形式主要分以下几类: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物价变化;4.不可抗力;5.工期提前、延误;6.计日工;7.工程签证;8.索赔;9.预备费(暂列金额);10.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与施工总承包不同的是,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不再对清单的准确性负责,发包人提供的清单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参考。这主要是因为发包人提供的清单不是以施工图为计算依据,也无法进行准确的工程计量。这里的清单并不是用来结算的文件,而主要用来在变更估价程序时,作为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参考来使用。

(以上系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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