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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介绍费、信息费裁判规则

2024年03月27日 | 发布者:李辉 | 点击:7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工程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工程施工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是有偿、双务、实践合同。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


  工程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工程施工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是有偿、双务、实践合同。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居间人合法有效的完成居间介绍、信息服务等工作, 委托人应当依约支付介绍费、信息费等。但是,如果居间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 居间人的介绍费、信息费等将不受法律保护。

一、居间合同如果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约定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居间合同合法有效。

  按照法无禁止即允许的原则,《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未禁止居间行为,居间行为未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居间,即使公开招标项目,因招标公告虽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事项即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招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但是,建设工程的居间行为应限定在合法范围内,不得违反《民法典》《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居间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投标人与居间人签订的居间协议只有在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才是无效的,例如:投标人按居间协议给付给第三人的居间费用主要用于行贿,且行贿受贿直接导致投标人中标的;投标人不具备从事建筑工程承包施工的资质,无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从业资格的;居间人无中介服务资格仍然签订居间协议的;支付中介费用与承包人偷工减料、降低工程施工质量水准之间具有关联性的;居间人私自许诺实现投标人中标的,该条款本身无效。 

 

二、《居间协议》约定的居间事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无效,依据该协议主张的居间费用不受法律保护。

  1、借用资质、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居间协议无效

居间人促成订立的目标合同,如果违反《建筑法》中禁止借用资质、禁止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规定,目标合同属无效合同,促成目标合同的居间行为亦属无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不论是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我国法律都明确禁止个人承揽建设工程。与个人签订的民居间协议,明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居间行为违法,居间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居间完成后主张居间服务费的,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2、规避招投标的,居间协议无效

建筑行业为特许经营的行业,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通过提供有偿中介服务而规避招投标。对于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居间人规避了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程序,因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居间人为达成居间合同目的而采用规避招投标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因而认定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居间合同因需要促成的合同无效而无效,约定借此收取的工程介绍费,也不受法律保护。

  3、串通投标的,居间协议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如是居间行为构成串通投标,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居间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居间人无权要求居间费用。

  4、保证中标的,居间协议无效

如果居间合同是以“保证中标”为条件收取费用的协议,违反了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三公原则”,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居间协议无效。

  5、居间协议无效,居间费可要求退还

建设工程居间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形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居间人尚未取得居间费的,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已收取的居间费应当予以退还。

 

作者:李辉,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暨招标投标管理协会经济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北京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东律韶华研究院”不动产与建筑工程研究会专职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部建筑房地产法律问题研究室智库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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