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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须招标项目自主招标的法律问题

2023年08月03日 | 发布者:李辉 | 点击:32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在发改委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之外,工程项目是否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但是,一旦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就要受到招投标法的规制,应依法承受招投标的结果,不得随意再行实质性变更,工程竣工后应以中标合


在发改委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之外,工程项目是否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但是,一旦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就要受到招投标法的规制,应依法承受招投标的结果,不得随意再行实质性变更,工程竣工后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湖南某建筑工程公司、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湘1229民初83号),法院认为:涉案建设工程为招标、投标工程,根据相关方举办的招标、投标活动,原告中标,取得招标、投标工程。原告作为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作为招标人的被告订立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这里的实质性内容指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本案中,原、被告于2014年6月前后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均背离了中标合同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以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此处应为中标单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

 

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在进行招标后会出现“黑白合同”,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理由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第46条中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条规定并未区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和自主招标工程,而是适用于一切招标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法》不仅是对当事人自身的利益的保护,更是对社会招投标市场的规范,事关不特定投标人的利益的保护,涉及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有权选择直接发包的方式缔结合同,也可以选择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缔结合同,但只要其选择了进行招标,就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根据招投标文件订立中标合同后,不得再行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黑合同”,否则仍然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经过招投标的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所以,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订立的非必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受招投标制度约束,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合同即生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当事人不得再订立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司法裁判中认为,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中标合同的工程范围、工期、工程量、工程质量标准、计价标准、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方式、让利条款等进行不同约定,则属于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以中标合同、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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