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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工程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2023年10月18日 | 发布者:李辉 | 点击:20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在建设工程领域,“以房抵工程款”的现象并不鲜见,尤其是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不景气,众多房地产公司因出现资金问题而无力支付工程款,纷纷将在建或待售房屋抵给承包方充作工程款。对于“以房抵工程款”这种形式,我国现行法


 

在建设工程领域,“以房抵工程款”的现象并不鲜见,尤其是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不景气,众多房地产公司因出现资金问题而无力支付工程款,纷纷将在建或待售房屋抵给承包方充作工程款。对于“以房抵工程款”这种形式,我国现行法律针对此并没有具体明文的规定,一般是指承包方已经完成部分或全部工程施工任务后,发包方无法清偿到期或尚未到期的工程款债务时,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协议,约定以发包方存量的或是在建的房产等折价,用于抵销其所欠工程款。实践中,发包方与承包方达成“以房抵工程款”的形式分为:直接用房产抵扣工程款;指定第三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开发商自行销售,销售款项约定优先用于工程款等形式。“以房抵工程款”是开发商偿还债务的优先选择,既完成了一定数量的销售,又清偿了工程款债务。但是,对施工企业而言,“以房抵工程款”是被迫接受的选项,存在不可控的现实风险。因商品房的审批、建设、登记、流转等环节的特殊性,“以房抵工程款”存在债权无法实现的法律风险,与此相关的诉讼案件近年来也呈上升势头。

  1. 一、“以房抵工程款”的风险

签定“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时,可能抵偿房屋还未竣工,之后如果出现“烂尾”情况,最终将无法交房和过户登记;同时因为以房抵债协议或构成“债的更改”,形成的新债难以受偿,无法再回头重新主张工程款;“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有时会因违反《民法典》关于禁止流押的规定而无效,或是因相关房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无效;开发商破产清算时,抵债房屋可能会被认定为破产财产,承包方可能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还存在因转让手续欠缺而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1. 二、“以房抵工程款”风险防范

(一)合同签订时关注重要条款

1、在以房抵债协议中约定债务人承诺及违约责任条款。

为防范债权人隐瞒已就拟用于抵债的房屋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风险,建议在以房抵债协议中增设条款,要求发包方承诺抵债房屋未出售或预售给第三人,否则发包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该违约责任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2、在以房抵债协议中约定逾期交房、办理过户登记的救济手段。

如发包方无法按照抵债协议约定交付抵债房屋或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则债权人可以选择放弃抵债房屋,并有权依照原债权合同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债权。

3、避免在以房抵债协议中约定消灭原有债权债务关系。

必须约定当如房屋未按时交付或过户,允许承包方继续主张工程价款,避免构成债的更改导致旧债消灭,导致债务人不履行以房抵债协议时债权人只能依据以房抵债协议主张抵债房屋的相应权利,而不能再依据原债务合同主张旧债,需避免在以房抵债协议中约定以房抵债成立即消灭原有债权债务,同时防范债务人在以房抵债协议中隐藏消灭旧债的约定。

4、在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中明确承包方在特定工程款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通过“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来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最大程度保护工程款债权。

(二)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再行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同时审查预售房屋的相应许可证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4条明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若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一般认为合同有效。故,建议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再行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同时,针对抵债房屋属于预售房屋的情形,在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时,要求债务人提供预售许可证明,并通过官方渠道予以核实。

(三)尽快办理相应购房合同网签、合同备案,在办理合同备案时要同时办理预告登记。

在不能办理过户时,应尽快办理网签、备案,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通过预告登记,债权人一定程度上能排除一房二卖的风险。但需注意,预告登记存在期限限制,自能够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在办理预告登记的同时也应及时督促债务人履行房屋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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