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谓实质性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包含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具体需要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招投标背景、勘察设计施工情况、合同变更原因等内容综合考虑。“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不仅涉及对当事人合同自由权利的尊重,以及招标投标制度的落实,还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争议的正确处理。
二、与此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条例》第57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后果
按目前的司法裁剪规则,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属于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应属无效。进行招投标是为了保证公平竞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允许招标人和中标可以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整个招标过程也就失去了意义,这是为了防止另行签订的合同协议人为“架空”招标投标法,
四、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例外
建设工程项目一般会内容庞杂、建设周期较长,不能将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绝对化,工程设计微量调整、工程质量要求的设计变动,工程价款数额不大的调整等,不能一律绝对地认为是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特别是在施工阶段,并非招标投标阶段,实际上,已经不涉及影响其他中标人中标或排除其他中标人中标的情况,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承双方达到的就设计变更、规划指标调整而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不应认定为背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更是明确:协议变更合同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建设工程开工后,因涉及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签证等洽商记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