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当前位置:首页 > 建设工程

项目取消后已施工部分费用结算相关问题

2022年10月17日 | 发布者:李辉 | 点击:79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工程实践中,建设单位或业主经常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取消项目,此类案件在合同关系的梳理、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和费用、工程的交付和验收等方面确认都存在一定难度,而这些项目的施工合同往往不是与建设单位直接签署,有些是由总


工程实践中,建设单位或业主经常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取消项目,此类案件在合同关系的梳理、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和费用、工程的交付和验收等方面确认都存在一定难度,而这些项目的施工合同往往不是与建设单位直接签署,有些是由总包单位分包,有些是由分包单位转包,有些是由总包或分包单位的关联公司作为发包方与实际施工方签订的合同,有些甚至没有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往往会否认与实际施工单位存在关系、规划已变更、项目已取消为由,力图摆脱自身责任;合同相对方又以未完工、未验收合格为由拒不结算。实际施工方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因对项目的发、承包链条信息缺失,施工及验收材料不足,找不到维权方向,还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下面作者将从自身办案经验中总结以下方面,供诉讼参考。

 

首先,应对合同效力进行法律分析。

如果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如果合同相对方资产状况不佳,对实际施工方将存在巨大风险,即使胜诉也不易顺利收回工程款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法分包施工人只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违反上述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和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不应予以支持。但是实践中此类合同大部分存在效力的瑕疵,按照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无施工资质承包、挂靠等,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合同无效,实际施工方将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除挂靠情形外,均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项目建设单位主张权利,这是最有利的维权方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施工单位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

 

其次,应将相关各方尽可能的加入到诉讼程序当中。

将业主和合同相对方作为共同被告,将中间环节各方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即使不能将其作为最终责任方,但也有帮助理清发、承包链条,找到责任方,也有助于确认合同效力,并能了解相关工程款支付的实际情况,也利于收集有利的证据。同时因被诉各方存在冲突和矛盾,其当庭陈述也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使原告诉请有关的待证事实得以确认和佐证。

 

第三、注重过程中收集材料,事后加强补充。

此类案件最大的问题是证据不足,最重要的是项目取消的证据,最好是建设方的书面通知,这是追究责任的主要依据,因为实际施工方处于弱势地位,大多数情况下是无法得到正规的书面文件或记录,同时有的施工单位证据意识薄弱,不注重过程中收集证据材料,出现纠纷时已经不具备收集条件,但仍需多方努力,从相关单位、人员获取有利证据。

作者代理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案涉施工现场规划项目已经更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本院对被告要求解除其与原告签订的《项目合同书》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根据电子邮件、施工确认单、证人证言及现场勘验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完成了部分工程并向被告申请了结算,现案涉工程因规划变更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

 

第四、以各种方式来确认验收或交付。

当得知项目被取消后,施工单位及时申请验收,如果相对方未验收,尽管分包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条件为工程验收合格,但工程未验收并非因施工人原因,施工方有权主张工程结算款。但此类案件基本都没有验收或接收文件,但事后应及时申请并催促验收,对已经完工部分进行证据保全,以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如果没有相应证据,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很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案涉工程系未完工的工程,现上诉人主张工程款的前提必须以其施工内容质量合格为前提。从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供的案涉工程现场影像照片资料来看,肉眼即可看出存在混凝土厚度、混凝土强度不足等问题,从而造成现场出现大面积坍塌、钢筋外漏、空鼓的情况,但上诉人并未提交质量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据,在此情况下,本院认为原判以工程质量未经检验机构认定质量合格为由,驳回上诉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及相关损失的主张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第五、确认工程量并进行造价鉴定。

工程量是确认结算款的基础,尽管项目被取消,但已完成部分如果质量合格,也应按合同约定付款,所以确认工程量是认定结算款的前置程序和必需条件。因为工程未完成,如果工程现状未发生改变,相对比较好确认,否则就需要结合相关合同文件、施工记录、照片、录像等进行确认。造价问题属于专业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此类案件一般需要委托造价鉴定来最终确认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项。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李辉律师 入驻11 近期帮助过:510 积分:2372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李辉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李辉律师电话(13911079342)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911079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