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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如何对濒临破产发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22年07月20日 | 发布者:李辉 | 点击:30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目前市场形势下,频频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债务暴雷、濒临破产的情况。而建设工程投入巨大,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生死存亡,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如果发包人无法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维护自身权利。按《最高人


目前市场形势下,频频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债务暴雷、濒临破产的情况。而建设工程投入巨大,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生死存亡,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如果发包人无法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维护自身权利。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所以,施工企业应及时行使权利,保障已完工程的款项回收,在建工程应尽力与发包方或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办理结算,并在六个月诉讼或仲裁主张优先受偿权。

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在建工程停工,即使合同约定了竣工日期,也不能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作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如果在工程停工后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施工合同没有解除或终止履行,也没有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施工合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实际解除,建设工程已经无法正常竣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因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如果发包方已经申请破产后,承包人还没有行使优先受偿权,此时可能会面对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问题,此时优先受偿权起算点至关重要。按目前法院的审判观点,因为当事人未达成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履行并进行结算的合意,应认定双方对欠付工程款数额及付款时间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无法确定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日期。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在法院受理发包人破产申请二个月后视为合同解除为宜,并以此为起算点,在六个月内及时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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