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的法律处理方式

2022年03月14日 | 发布者:李辉 | 点击:24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的效力。虽经过招投标程序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备案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不存在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但是,如果存在多份无效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基于无效合同达成结算单或结算协议的,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撤销事由的,应认定该结算单有效。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系双方当事人对工程款债权债务的清理,可以认可其效力。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李辉律师 入驻11 近期帮助过:510 积分:2372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李辉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李辉律师电话(13911079342)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911079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