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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质疑及投诉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

2021年12月08日 | 发布者:李辉 | 点击:652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依法招标的项目,在招标过程中,一些投标参与人为投标投入了经济、时间和人力等成本,但未能达成目标,因而,常会出现未中标单位对中标结果等的质疑和投诉。尤其是近两年,政府加大了招标活动的合规管控,企业也在疫情管控大环境下,为生


依法招标的项目,在招标过程中,一些投标参与人为投标投入了经济、时间和人力等成本,但未能达成目标,因而,常会出现未中标单位对中标结果等的质疑和投诉。尤其是近两年,政府加大了招标活动的合规管控,企业也在疫情管控大环境下,为生存和发展,穷尽手段,所以,竞争显得更加激烈。针对招标质疑及投诉等问题,本文梳理相关法规,对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法律依据

主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各省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还有一些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为主体

对招标文件、开标过程及中标结果等有异议,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质疑,异议的主体一般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实践中多为排名第二的未中标人。异议依法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但目前多是向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服再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目前房屋市政工程接受投诉的部门有的有的省份是住建委,有的省份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总体来说,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重点项目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对投诉回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三、处理程序

异议是独立于投诉的前置程序,异议是在中标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对答复不服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无权在此阶段就介入处理,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招标人及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仅要力求行为的正确性,还应当确保行为的完整性。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处理结果

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取消中标人资格,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其异议。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五、对于恶意投诉行为应对建议

招投标过程中,常常会有未中标单位不甘心未能中标,恶意阻碍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会以各种方式和理由进行质疑和投诉,所以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要严谨、清晰,招标程序规范,过程文件完整有序。在招标代理公司选择上不仅要重视公司规模和业绩,还要对具体业务人员进行严格把关,要求有资质、有经验的人员亲自经办。

投标人要深入分析招标文件,全面的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缺项、漏项,不出现文字和数字错误,暗标要注意不出现单位名称、LOGO等。对投标文件资料严格审核,增加复核层级,建立复核责任制度。同时,企业要在投标前进行相应的自查,排除可能导致投诉的潜在因素,以免出现中标无效的后果。企业要严格把关项目经理的人选,确保其个人执业资信良好;项目经理负责的其它项目已竣工;对于过往的行政处罚,分析是否与招标要求相悖;对于异议及投诉应当积极回复,并附以详实充分的证据;对于专业问题可以提供专家意见,对于法律问题可以提供专业律师法律意见书。对于特别明显的恶意投诉,还可通过法律手段,向恶意投诉人追索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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