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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2020年08月17日 | 发布者:李辉 | 点击:44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164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赵XX于2019年6月30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164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赵XX于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张XX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赵XX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张XX律师费5万元;三、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赵XX承担(赵XX于2019年6月30日前直接向张XX支付)权利人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赵XX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19年7月、10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赵XX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赵XX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券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余额较少,本院暂未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XX银行等银行设有账户,但因余额较少,本院暂未冻结。
3、本院将被执行人赵XX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地址、户籍地实际居住。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京0106执82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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