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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如何确定举证责任?

发布者:唐谨实习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220人看过

举证责任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并在自己的主张最终不能得到证明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民事纠纷的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由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则法律不予支持。但由于劳动争议是比较特殊的民事案件,它的举证规则不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劳动者是难以得到充分证据的。因此,有关法律强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诉讼请求,但劳动者并不负有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则必须举出相反的证据采证明劳动者的诉讼清求不能成立,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个子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即将证明责任附加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就目前来说,因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争议的;因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涉及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等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提起仲裁时,用人单位都要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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