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荣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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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双方都有责任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是否应赔偿机动车一方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发布者:闫荣军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4日|分类:交通事故 |1258人看过


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通过对比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可知立法者的立法要旨,即机动车之间发生的双方都有责任的交通事故,对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适用过错分担原则。而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双方都有责任的交通事故,对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处理,即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只起到减轻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作用。机动车一方相应减轻的赔偿责任实际上就是非机动车一方所承担的过错责任范围。最高人民法院20151224日发布的《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在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部分,明确要求“要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价值判断,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同时注意,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诉讼请求。”

因此,机动车同非机动车发生的双方都有责任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不应赔偿机动车一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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