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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经营协议

发布者:龚会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房产纠纷 |4074人看过

出租方:(简称甲方)

住所地:

身份证号:

承租方:(简称乙方)

住所地: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影楼”及附属设备从事“影楼”经营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信守。

一、租赁标的物基本情况

1.1 标的物位置:本合同所指“影楼”位于 ,占地面积 平方米。

1.2 影楼经营的设施、设备、用具(详见清单附件一)。

二、经营范围

2.1、甲方“影楼”经核准可以经营的项目包括: 。

2.2 乙方承租甲方“影楼”及附属设施期间,按照本协议5.1条确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进行经营管理,乙方独立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营产生的劳动争议等法律责任。

三、租赁期限

3.1租期暂定为三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2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双方应提前 日就是否续租问题进行协商。

四、租金

4.1每年年度租金为人民币 万元整。本协议租赁费包扩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影楼”及其他一切甲方所有的设备。

4.2付款方式: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甲方租金 元。

五、标的物交付

双方应在 年 月 日签订“影楼”及附属设施交接书面文件。双方签署交接书面文件之日起,乙方开始独立享有该“影楼”经营管理权限。

六、甲方权利义务

6.1在租赁期内甲方负责将水、电、气等使用权移交给乙方,乙方进驻场地前发生的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进驻场地后所发生的水、电、气等费用均由乙方每月按实际表数计量,自行交纳费用。

6.2 对移交给乙方的“影楼”及附属设施等资产享有所有权,并有权监督乙方对该房产及附属设施的合理使用。

6.3除有明确约定外,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七、乙方权利义务

7.1乙方应按期支付租金。

7.2双方签订书面交接手续之日起,乙方享有利用场地内房屋、设备、设施经营的权利。

7.3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或从事的其他一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优惠活动的期限均不能超过与甲方签订的租赁期限。

7.4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乙方租赁期间因经营产生的一切问题均有乙方自行责任,若因乙方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纠纷而或其他事由使甲方受到损失或遭到第三人追偿、起诉,乙方自行承担并全额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八、违约责任

8.1甲、乙双方无论任何一方有意终止协议必须提前 天提出商议,并赔偿因提前终止协议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终止协议不能达成的,协议必须继续执行,否则违约方应按照 数额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造成守约方其他损失的,应另行赔偿。

8.2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方应按照 数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失。

九、纠纷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向租赁场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0.1本协议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及时协商,并形成补充协议。

10.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10.3.1合同附件一:设备清单

(以下无正文,供签署)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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