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永荣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河北

肖永荣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8:00-22:59

  • 执业律所:河北法建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849659435点击查看

A与秦皇岛XX公司、秦皇岛XX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肖永荣|时间:2020年08月14日|1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秦皇岛XX公司、秦皇岛XX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昌黎县人民法院 4 (2017)XX0322民初3526号 原告:A,男,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抚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A,执行董事, 被告:秦皇岛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A,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秦皇岛XX公司、秦皇岛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A经本院依法通知后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A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B
  • 全站访问量

    35245

  • 昨日访问量

    2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肖永荣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