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案例(缓刑)
案例: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22时30分许,酒后无证(驾驶证因超期而被注销)驾驶牌号为沪CBXXXX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本市宝山区水产路、梅林路路口处,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7mg/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点评:危险驾驶行为,一般血液中酒精含量低比较容易取保并被缓刑。但从本案来讲,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87也仍然被判处缓刑。说明这类案件各个法院的判决尺度不一样,并不是血液中酒精含量高,就一定不能取保候审、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