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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不能被判缓刑吗

发布者:郭海洋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535人看过

                  贩卖毒品罪不能被判缓刑吗


案例1201641914时许,张某电话联系丁某某,约定向丁某某购买1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前去收取毒品;当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经丁某某指使,至金汇镇齐贤新华小区XXX号楼下,将1包净重0.83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后被守候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结伙非法销售,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2201691918许,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聊天同意向吸毒人员黄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4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将一包重0.65的甲基苯丙胺放置于本市浦东新区地铁2号线华夏东路站5号出口附近的花坛内,被守候在现场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320154201715许,被告人徐某受被告人张某指使,至本市志丹路XXX号快客便利店门口将一包白色晶体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出售给蒋某某,后徐、蒋二人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经检验,从蒋某某身上缴获的白色晶体净重0.46,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542216许,喻某某(已判决)受被告人张某指使,至本市新村路XXX号全家便利店门口将一包白色晶体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后喻、周二人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经检验,从周某某身上缴获的白色晶体净重0.24,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5917,被告人张某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某、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多次检举他人犯罪,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点评通常来说,毒品犯罪是社会危害性非常大的犯罪,贩卖毒品更是国家严厉打击的重点犯罪,不过通过以上三则案例可以看出,贩卖毒品案件,只要被告人是初犯并且贩卖的毒品数量少,有自首、立功情节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并能够认罪、悔罪,还是有被判处缓刑机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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