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案例(取保候审、缓刑)
案例1:2016年7月6曰20时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至本市闵行区桂林路XXX号门口,拳打脚踢将移门显示屏打碎。后被告人王某又至桂林路XXX号门口,从路边废品回收人员处强行拿走铁管,持铁管对门口升降栏杆进行打砸,并将被害人杜某驾驶的车辆前挡风玻璃砸坏。经鉴定,被告人王某造成物品损失共计人民币2,400余元。事发后,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到案后称酒后失忆,但表示认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杜某,被害人杜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滋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已代为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最后,被告人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2:2016年4月24日,被告人李某因前女友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谈恋爱而心怀不满,遂通过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约见于仓汇路松江市河桥。当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王某纠集多人前往上址,并持棍等凶器殴打张某甲等人,致张某甲、张某乙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因外伤致右腕部背侧皮肤裂创,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张某乙因外伤致右手环指近侧指间关节处背侧皮肤裂创,构成轻微伤。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王某通过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等人聚众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王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已通过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其等适用缓刑。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点评:通过以上两则案例可以看出,寻衅滋事案件,只要造成的后果不是非常严重,只要被告人能够认罪、悔罪,并能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取保候审、判处缓刑希望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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