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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胡勇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4日|分类:综合咨询 |3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江苏ZW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W公司)、江苏J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东台市TZ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Z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张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6)苏09民终2170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重审作出(2017)苏0981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张某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ZW公司及其委托律师胡勇参加了本次庭审。

张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1、ZW公司、J公司连带给付张某工程款108430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843046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TZ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ZW公司、J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张某提出的一审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2010年11月25日的《单项工程承包协议书》、2011年9月20日的《单项工程承包补充协议书》、2012年3月18日的《单项工程承包补充协议书》、2013年1月30日的《协议书》、2014年9月22日的《决算书》、2014年10月22日的《承诺书》无效;2、依法判令ZW公司、J公司连带给付张某工程款10843046元,给付张某逾期利息1518026元(以1084304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从2013年6月18日计算至2015年10月17日,请求人民法院计算至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TZ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判决:一、张某与江苏ZW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2011年9月20日、2012年3月18日签订的《单项工程承包协议书》、两份《单项工程承包补充协议书》无效;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611元,由张某负担。

本院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张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611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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