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文华律师主任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59

  • 咨询热线:13424041688查看

  • 执业律所: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广东
广州惠州深圳

代理词

发布者:许文华|时间:2015年11月05日|3740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代理词

    审判员:

    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委托,我们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根据刚才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法庭调查,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谨请法庭审判时参考:

    一、原告起诉保险公司缺少事实依据,理由是:

    保险公司不是致原告交通事故受伤的侵权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侵权的法律关系;同时,保险公司与原告之间也不存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退一步讲,在本案中,因保险公司对肇事车辆粤AB44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毁损,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原告并未向被保险人广州市东燃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因此保险公司也相应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起诉保险公司缺少法律依据,理由是: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广州市东燃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之间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性保险,与道交法上所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有本质区别的。目前,国务院《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生效实施,因此,原告要求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三、原告在诉状中所提出的诉讼主张很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医疗费用无病例及用药清单相印证;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等也相应地不确实,大部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交通费缺少事实依据;精神损害赔偿属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根据被保车辆之司机所负事故的责任,保险公司依法享有相应的绝对免赔率等等。这一点,本律师在庭审举证、质证中已有详尽的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四、本案应注意的其他情节

    1、根据规定,驾驶重型挂车须持A2驾驶证,而粤AB4468号重型半挂车之肇事司机所持驾照与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依法享有免责事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事故发生于2005年01月25日,原告于2006年3月13日才提起诉讼,显已超过诉讼时效。

    3、根据保险合同第32条及《保险法》第34条之规定,被保险人广州市东燃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在保险期限内将保险车辆转让给本案被告二却未办理批改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依法也不予赔偿。

    综上理由,恳请法庭依法裁决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许文华  律师     

     2006年06月27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代理词

    审判员:

    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委托,我们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根据刚才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法庭调查,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谨请法庭审判时参考:

    一、原告起诉保险公司缺少事实依据,理由是:

    保险公司不是致原告交通事故受伤的侵权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侵权的法律关系;同时,保险公司与原告之间也不存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退一步讲,在本案中,因保险公司对肇事车辆粤AB44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毁损,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原告并未向被保险人广州市东燃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因此保险公司也相应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起诉保险公司缺少法律依据,理由是: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广州市东燃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之间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性保险,与道交法上所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有本质区别的。目前,国务院《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生效实施,因此,原告要求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三、原告在诉状中所提出的诉讼主张很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医疗费用无病例及用药清单相印证;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等也相应地不确实,大部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交通费缺少事实依据;精神损害赔偿属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根据被保车辆之司机所负事故的责任,保险公司依法享有相应的绝对免赔率等等。这一点,本律师在庭审举证、质证中已有详尽的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四、本案应注意的其他情节

    1、根据规定,驾驶重型挂车须持A2驾驶证,而粤AB4468号重型半挂车之肇事司机所持驾照与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依法享有免责事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事故发生于2005年01月25日,原告于2006年3月13日才提起诉讼,显已超过诉讼时效。

    3、根据保险合同第32条及《保险法》第34条之规定,被保险人广州市东燃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在保险期限内将保险车辆转让给本案被告二却未办理批改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依法也不予赔偿。

    综上理由,恳请法庭依法裁决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许文华  律师     

     2006年06月27日

  • 全站访问量

    63641

  • 昨日访问量

    8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许文华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