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为给妻子治病,蔡先生将一家三口名下的动迁房出售给周先生,双方约定五年后再将房产过户。两年后,蔡先生的妻子去世。五年期满,蔡先生的女儿以父亲瞒着她将房子卖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协助将房屋过户给周先生。蔡先生也称,妻子当时是不同意出售房屋的。经多次协商未果,周先生将蔡先生父女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将房屋过户至他名下。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两被告应协助将诉争房产过户到周先生名下。
【说法】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蔡先生代其他权利人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房屋买卖系家庭重大财产交易,且蔡先生出售房屋系为妻子筹集医疗费用,其女儿对于母亲治疗费用的来源应当知晓,且其在随后几年内均未提出异议;蔡先生妻子在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也从未向原告提出过异议,视为其对房屋转让协议的认可。同时,周先生支付了相对合理的对价,并未侵害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房屋转让协议系被告一家三口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综上,蔡先生与周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蔡先生应该协助周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