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华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小品中骗子操河南口音,这构成地域歧视么?

发布者:李春华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5日|分类:交通事故 |712人看过

  2017年2月7日,西安一河南籍律师以“地域歧视”和“侵犯河南人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北京电视台和小品《取钱》的编剧及演员,向所有河南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每人1元。

  在2017年北京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小品《取钱》中,郭冬临在银行门口撞见一位正遭遇电话诈骗的大妈,为防大妈上当受骗,他百般劝阻不要打钱,而大妈却偏偏把郭冬临当坏人。搞笑之余,引起网友热议的,是大妈电话响起后,电话那头的骗子操着一口河南腔,而其他演员却都是普通话。

  河南籍律师认为,小品《取钱》虽然是纯属虚构的文艺作品,但骗子偏偏操河南口音,影射河南人是骗子的代名词,显然会误导社会大众对河南人的认知,贬低中伤了河南人的整体形象,是赤裸裸的地域歧视。而提起诉讼,是希望唤起公众对地域歧视的注意,从而自觉摒弃这种有意无意的歧视。

  小品编剧魏新在微博道歉时称,骗子是自己配的音,因其只会说接近河南话的山东老家方言,由此引起的公众误会,向大家道歉。有市民也认为,文艺作品此举仅为给其中人物确定有个性的身份,属创作自由,不能“对号入座”,律师此举有炒作之嫌。

  那么,小品中骗子操河南腔涉嫌地域歧视么?创作自由能否与之对抗?律师起诉之举,是过度维权还是捍卫名誉?我们应如何消除地域歧视?

  应《新法制报》记者郭俊之邀,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就相关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参考。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涉嫌地域歧视么?

  新法制报:对于地域歧视,我国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小品中骗子操河南腔到底算不算是地域歧视,是否侵犯了河南人名誉权?这一做法究竟该如何定性?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地域歧视在现实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这是由于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所导致的。但在文艺作品和表演中,不应存在地域歧视。小品中,骗子操河南腔,这是否涉嫌地域歧视,要结合编剧当时的主观意图以及受众的普遍真实反应来判断,不宜动辄扣上地域歧视的帽子。就算骗子打电话时说的就是河南话,也只意味着小品中的那位骗子可能是个河南人,并未将所有河南人都指为骗子。换言之,小品里的骗子只是个人形象,其诈骗行为只是个人所为,并不代表整体河南人或其他地域的人,不能就此证明作品存在“地域歧视”和“侵犯河南人名誉权”现象。

  创作自由能否对抗?

  新法制报:有专家认为,小品中骗子操河南腔的做法,和黄勃在《疯狂的石头》中演的笨贼讲的青岛方言以及赵本山的东北方言一样,均属创作自由,仅为给人物确定有个性的身份,并非地域歧视;但也有网友质疑称,现实中并不存在操河南方言的电信诈骗,小品此举已脱离现实,乃故意“黑河南人”。你怎么看?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艺术创作者拥有一定的自由权利,可以根据需要合理虚构情节和人物,只要符合艺术规律、不违反相关法律即可。小品属于艺术作品,以虚构为主,公众大都对此是明知的,虽然其中会夹杂着某些现实元素,但也不能完全当真。当然,每个人都对作品的理解不同,可能存在不同的看法和认知。

  小品中骗子操河南腔的做法,个人更倾向于属于创作自由的范畴。首先,在舞台表演中,部分角色用不同口音讲话这很正常,目的是为了提高表演效果。其次,扮演骗子的演员,讲的未必就是河南话,而是常见的中原方言。此外,类似情形,比如赵本山的《卖拐》中,骗子讲的是东北话,不能就此认定该作品对东北人搞地域歧视。

  当然,提倡创作自由当然没错,但自由也需有个边界,不能越界,不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否则,因此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过度维权还是捍卫名誉?

  新法制报:事实上,骗子说的是不是河南话很难界定,小品编剧也辩称其实是山东方言。有评论认为,律师过于敏感、矫情,其无权代表所有河南人索赔,属过度维权的荒唐炒作;但一些河南人也指出,他们在生活中遭到了大量有意无意的地域歧视,律师此举是在为河南人捍卫名誉,有利于唤起公众对歧视的反省。你怎么看?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维权方式有很多种,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益,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诉讼权利,也是一种极其正当合法的维权方式。因此,通过诉讼等合法的方式,而非采取其他不合理不合法的方式维权,这本身就是值得肯定的行为,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不存在过度维权一说。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他人的言行侵犯了自身的名誉,任何一位公民都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捍卫自己的名誉,至于是否侵权以及侵权责任程度如何,应该由法院最终做出认定。

  如何消除地域歧视?

  新法制报:现实中,歧视许多地方也都存在着地域歧视、偏见,或者带侮辱性的标签,这侵犯了受害者的平等权等合法权利,使得相关人员的社会评价降低,在工作生活上遭遇难言困境。那么,对促进这一现状的消除,我们能采取什么办法?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

  地域歧视容易导致社会不公,与现代社会倡导的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格格不入,应予以消除。消除地域歧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政府、社会和公民应分别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1、消除地域歧视,最根本的措施是加快落后地区的发展,解决各地在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的不平衡,缩小地区差距。在此过程中,优势地区和处于优势地位的群体,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2、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制度、诚信以及和谐文化建设,促进不同地域人们的相互交流、相互沟通和相互理解。在此过程中,在制度与政策层面,比如人员流动、入学、就业等方面,政府应加强引导,促进问题的公正公平解决。在思想文化领域,应加强引导与核查,避免出现可能产生地域歧视的语言及思想内容。

  3、消除地域歧视必须在平等原则基础之上重塑我国的法律体系,为每一个公民参与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法律条件,努力消除我国各地生产力发展不均衡现象。首先,完善相关财税法律规范,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确保不同地区居民贫富差距不再扩大。其次,建立非政府组织,对各地涉及地域歧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以清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加以审查。第三,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公益诉讼制度,确保公民能够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

  4、此外,每位公民都要提高自身素质,对于存在地域歧视的言行,要敢于出面制止,并坚决维权。就被歧视者而言,要自强自立,努力改变自身形象,用行动去改变别人的偏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