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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行为应否纳入消法保护范畴?

发布者:李春华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8日|分类:法律顾问 |638人看过

201685日,工商总局官网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简而言之,《条例》对消法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今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消息即出,便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职业打假第一人”王海看来,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社会共治的制度创新,大大降低了监管成本,“对于超过八千万的各类市场主体而言,40万工商和市场监管执法的力量远远不够,消法应保护‘知假买假’才对”。此外,也有专家质疑《条例》以“以营利为目的”区分消费者并不妥,涉嫌与上位法相冲突。

但也有法学界专家认为,“知假买假”虽然具有客观上的正面效果,但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若支持“知假买假”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社会诚信体系会受到损伤。有关部门也指出,由于过于追求利益,“职业打假”在现实中偏离了方向,导致社会成本升高,行政体制高负荷运转。

那么,以“以营利为目的”区分消费者合适么?“知假买假”该不该受消法保护?《条例》与上位法冲突与否?职业打假何去何从?

应《新法制报》记者之邀,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就上述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仅供参考!

一、以“以营利为目的”区分消费者合适么?

新法制报:以“以营利为目的”区分消费者,涉及到对职业打假人不得请求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适用问题,这实际上否定了职业打假的合法性,有观点认为如此会压制打假积极性,应当慎重考虑合适与否。而且,“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就真的不算消费者,你认为该如何界定才最合适?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营利,即谋取利益,指以金钱、财物、劳务等为资本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费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前者指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和生活劳动的使用和消耗后者指人们把生产出来的物质资料和精神产品用于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在这里,主要是指生活消费“营利目的”一般是指进货后加上差价出售货品。从这个角度看,“以营利为目的”来区分是否消费者并无不妥。难点在于如何认定“以营利为目的”?因为这属于主观意图,难以客观判定。比如说,一般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获得赔偿,这算不算营利?如果一般消费者不算,为什么职业打假人就算呢?因此,我觉得应该统一标准,不能厚此薄彼,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二、“知假买假”该不该受消法保护?

新法制报:获得惩罚性赔偿金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在普通消费者怠于采取该手段维权的现实下,“知假买假”显然具有打击假冒伪劣的正面效果,应受消法保护;但有专家认为,“知假买假”因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形成职业后已成经营行为,有违消法立法本意,不应受消法保护。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我认为,“知假买假”同样应该受到消法保护。消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经营者守法经营。其中,“知假买假”者的作用不可小觑,他们专业,懂产品,也熟悉法律,让他们依据消法规定获得相对高额的赔偿,这比一般的消费者更能起到震慑造假者并抑制造假行为的作用。“知假买假”现象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因为某些无良商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先。“知假买假”有其法律基础,不应被草率认定为经营行为,虽然其间可能存在不恰当行为,但这完全可以引导、修正与完善。总之,让知假买假行为得到消法保护,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利远大于弊。

三、《条例》与上位法冲突与否?

新法制报:消法和食品安全法已就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作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同时,最高法作出的有关规定也强调了“知假买假”是消费者,《条例》如此区分消费者,是否涉嫌与上位法相冲突?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首先,从法律效力层级来讲,该条例由工商部门制定,相比于由全国人大制订的消法与食品安全法,法律层级较低。其次,从可以规定的内容来看,条例只能就相关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具体的部分进行规定或者细化,不能与消法与食品安全法冲突。例如,消法与食品安全法并未就法律适用主体的范围进行限制,那么条例对此进行限制,就涉嫌与上位法冲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冲突部分无效。

四、如何发动民间力量打假?

新法制报:作为一股民间力量,存在了20余年的职业打假促进了社会进步,打击了假冒伪劣,但其本身也因合法性问题屡屡遭受质疑。在假冒伪劣仍未消弥的当下,该如何发动民间力量打假,既合法又能取得效果?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首先,应继续发挥职业打假人在净化商品消费市场中的积极作用。对于职业打假行为,应该加以完善与规范,而非掣肘甚至取缔。比如,可以对索赔金额进行限制,不能过于超出法律规定的数额,并且不得采取威胁曝光等不正当手段。

其次,应该完善普通消费者对于假冒伪劣产品的举报与奖励制度。比如,规定超市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假冒伪劣举报热线电话,鼓励消费者举报假冒伪劣行为,一旦查实,可按照查获总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者奖励。另外,对于举报者,实行严格的保密措施,等等。

这样,职业打假与业余举报并举,充分发动民间力量,让假冒伪劣现象无处遁形,全国的商品消费市场才能尽快正常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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