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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2016年10月27日中午12时许,广东省东莞市乌沙环南路上,一名江西男子用石头、水泥块等物追砸运钞车,致车辆玻璃破损。见状,押运人员开窗大声警告该男子,要求其停止袭击车辆,并同时报警。但此时,男子仍然追砸运钞车,押运人员在感到人身及押运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后,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致该男子中弹倒地,120救护车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当地警方已对涉案押运人员梁某明立案调查。
当地媒体通过实地走访事发现场和目击者,并查看事发源头的监控录像,初步证实死者黄某事发前并未乘坐任何诸如电单车、摩托车之类的交通工具。但有目击者称,涉案男子走在路边时右边肩膀被运钞车擦碰,但是运钞车没有停下来,男子见状显得有点愤怒,立刻提着行李包追砸上去。
据了解,该运钞车隶属于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于2013年注册成立,并于2016年1月全面接收原东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武装押运业务。
关于追砸运钞车被击毙是否合理合法等问题,应《新法制报》记者之邀,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就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仅供参考。
保安是否有权开枪?如果有,又该如何进行?
新法制报:在面对运钞车被追砸的情况下,押运人员是否有权开枪?如果有权,应如何使用枪支?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运钞车押运员有权开枪,但必须在特定的情形下才能这么做,且有严格的程序规范。因此,不是说运钞车被追砸,押运人员就可以开枪,具体还要根据其枪支使用目的及当时是否具备使用枪支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规定,符合一定条件且经省级公安机关核准许可的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时可以依法配备、使用枪支。但毕竟运钞车保安只是普通的企业从业人员,不具备国家公职身份,没有执法权,这也决定了其配备、使用枪支的行为,必须严守押运用途及自我防卫目的和界限。
此外,根据《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押运员使用枪支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1、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或者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2、押运人员已经采取了其他相应措施,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当然,当时即便可以开枪,也必须以能够制止暴力犯罪行为为限,不能超出合理限度,更不能动辄击毙。
当时情景是否具备开枪的必要条件?
新法制报:虽然车损且警告无效,但若确因擦碰行为导致男子追砸运钞车,最终能否构成保安用枪的必要条件?有观点认为,追砸运钞车导致的社会危险达不到“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的程度,退一步而言,就算可以使用枪支也只需击伤即可,你怎么看?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暂时还看不出保安有用枪击毙受害人的必要性。首先,受害人在繁华的城市街道上用脚步追赶运钞车并用石头追砸运钞车的行为,其社会危险性依常理还达不到“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的程度。其次,如果之前运钞车确与受害人发生了剐蹭,那么受害人追赶也是事出有因,保安方面更应该保持克制。按照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或者双方协商解决,任一方不能一走了之,这样只会加剧冲突。再次,从双方力量对比看,受害人只是一个人,手里只有砖头,且徒步追赶;反观押运车方面,驾驶机动车,至少两个以上押运人员,持枪,可见双方力量对比悬殊。最重要的一点是,押运车当时完全可以通过加速开车的方式摆脱受害人,或者报警,让警察前来处理。退一万步说,即便押运保安需要进行紧急防卫,对受害人开枪射击也应只限于使其失去侵害能力,而非打击致命部位;并且,除特别紧迫情况外,应先口头或鸣枪警告。一枪毙命,很可能违反了程序,也超越了制止受害人继续行凶的合理限度。
谁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新法制报:目前,当地警方已对涉案押运人员立案调查。面对开枪致死的结果,保安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押运公司在其中又该承担什么责任?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不按本规定任意开枪或失慎走火造成人身伤亡时,对肇事者应依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案保安最终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及《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认定。如果押运员在不应开枪的情况下开枪致人死亡,那么就属枪支使用不当,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其应该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押运公司,如果存在管理不当或其他违规行为,那么可能会面临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此外,根据《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如果是保安违规使用枪支致人死亡,因保安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公司则可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保安用枪,应该如何进行规范?
新法制报:保安公司是一个企业,虽然从事的工作特殊,但给予一个企业使用枪支的权力,是否妥当?有专家指出,追砸运钞车即被击毙,凸显出了押运领域用枪的规范问题,你对此持何种看法?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保安公司因其特殊的工作性质,比如要为银行押运钞票,那么给其配置及使用枪支的权力,有其合理性,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但东莞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就是如何对押运人员的枪支及其使用进行更加严格的规范与管理。我认为,首先应尽量明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中“暴力袭击”、“紧迫危险”等词语的具体含义,这样的字眼很模糊、很宽泛,而押运遇到的情况又极其复杂,不明确的话可能让人无所适从。其次,对于枪支使用的操作流程,仍有待进一步细化。还有,就是对相关人员临场突发应变能力的教育培训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