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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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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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约定老人因自身原因受到意外伤害免责是否有法律效力

发布者:李春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103人看过

网友“仁者仁心”:爷爷去年入住敬老院,与敬老院签订的协议中有“老人独自活动,因自己的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敬老院不承担责任”的内容。上个月,爷爷在敬老院院内独自活动时,不慎摔伤,花费了数千元医疗费。请问,我们现在还能不能向敬老院要求赔偿?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

敬老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综合考虑老人所接受的服务等级、摔伤原因、老人的认知水平等因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不能因协议而解除。就本案而言,在敬老院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如是老人因自身素质、疾病等个人原因受伤,就不宜认定该条款无效。反之,如果敬老院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其应该在所尽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按照相应比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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