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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和妈同时落水,你先救谁?”——这一千古难题,令不少男士唯恐避之不及。
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第52题是多项选择题,涉及女友与妈同时遇险先救谁的问题,考查的是不作为犯罪,不过场景变换了,这次不是落水,而是遇到火灾。第52题的题目是:“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四个选择答案中就包括“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近日,司法部网站公布参考答案:女友和妈同时遇险,先救妈是对的,否则构成不作为犯罪!
对于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专家分析认为,对母亲有赡养义务,是法律责任,先救女友而母亲死亡,构成犯罪;对女友只有道义上而没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但此前法律专家们在论战中较为一致的看法是:生命平等,母亲女友同处危难,不管先救谁都不构成犯罪。
这一话题讨论仍在网络上发酵,女友和妈同遇险,救女友不救妈到底是不是犯罪?对于同样身处险境的女友和妈,真有必要厘清搭救的先后顺序吗?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做才是正确的?应《新法制报》之邀,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对以下五个问题逐一发表自己的看法,仅供参考!
救女友不救妈到底是不是犯罪?
近日,司法部网站公布的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参考答案:女友和妈同遇险,救女友不救妈构成不作为犯罪。不论是法律专家还是普通网民,对此话题一直存有分歧。对于不作为犯罪的定义向来也存有争议,救女友不救妈到底是不是犯罪?大家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虽然法律有规定,公民对包括母亲在内的近亲属有救助义务,但并没有规定,当近亲属和其他人同时遇险时,一定要先去救近亲属。尤其在只能二选一的情况下,不管先救谁,都会造成另一人发生不幸的结果时,法律不会因为公民选择救了女友,而没有救自己母亲就认定他构成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没有去积极救助,二是有置母亲于死地的动机。儿子根据现实情况先救女友再救母亲并无问题,除非救上女友后还有力气,却故意不救或者拖延去救母亲,心里想着让母亲溺亡,这才涉嫌故意杀人罪。生命是等价的,在两难之间,不能对当事人作出的选择过于苛责,更不能动辄以刑罚规制,法律不应强人所难。
生命的价值是否有区别?
不少观点认为,生命平等,救谁都一样。两个生命是等价的,在两难之间,不能对当事人过于苛责,更不能以刑罚处置,法律不强人所难。从法律方面分析,两者在生命价值上是否存在区别?救人能否因其生命价值而论?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人生而平等。在法律面前,生命虽有不同,但其价值是等同的,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当然,对施救者而言,也许存在一个关系远近的问题,但这不应该成为先救谁后救谁的依据。如何救人应该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来定,不能以生命价值而论,这样无疑会陷入功利主义的泥潭,这样就无法解释舍己为人、见义勇为等社会倡导的行为。在突发事件面前,不能强求公民做过多权衡,那样可能就会失去挽救生命的最佳时机。只要施救者没有刻意放弃某个生命,就不能随意指责他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搭救的有必要厘清先后顺序么?
专家分析认为,同样身处险境,对母亲有赡养义务,对女友有道义上而没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在救人时,真有必要厘清搭救的先后顺序么?从合理性和可行性方面分析该问题。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要求施救者在救人时厘清搭救的先后顺序,既不合理,也缺乏可行性。如前所述,生命的价值是等同的,在施救者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无论他先救谁,都是可以理解的。当这样的事情发生时,电光火石之际,作出任何选择都是可以接受的。母亲是血脉的来源,而女友是另一血脉的开始,即便只能救出一人,同样是功德无量。也许并不圆满,却也合情合理,这无关对错。事实上,在那种情况下,施救者也不可能有时间去厘清这些,否则就可能会贻误抢救时机。
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做才是正确的?
大家觉得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办? 在这个千古难题面前,西方人的作答干脆而冷静,因为他选择施救的对象是离自己最近的一位,至于到底是母亲还是女友并不是关键考量因素。“老外”的理由很理性:这样才可能增加施救的成功概率。但在我们需要考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做才是正确的?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我们不应该过多纠结于法律与道德层面,而应该更多地从科学角度去考虑这一问题。法律不可能,事实上也不应该,对类似“应该先救谁后救谁”的情况作出规定,只要在提高施救成功率的基础上,施救者尽力而为了,且不存在“为了救这个而故意放弃另外一个”的情况,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否则对于施救者是不公平的。碰到类似情况,我们应该更多的考虑施救的成功率,比如可以先选择情况更危险的且更容易搭救的那位进行施救。
标准答案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吗?
法部网站公布参考答案可谓给了无数“男朋友”一个“标准答案”,但这一“标准答案”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吗?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一刀切的标准答案存在。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存在案情完全一致的情况。具体个案总会有这样那样不太一样的情况,哪怕只是细微的。即便案件情况大体相同,但由于法官拥有裁量权,不同的法官囿于其个人素养、阅历等的不同,判决结果也可能不会完全一样。因此说,标准答案只可能存在于考试中,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