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华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说说工伤赔偿中的本人工资与缴费工资

发布者:李春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006人看过

在工伤案件中,工伤赔偿数额与一个数字息息相关,那就是“个人工资”。恐怕很多劳动者对这个概念还不是太清楚,想知道这个“个人工资”到底是多少?怎么来的?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那么,问题又来了。究竟什么是缴费工资呢?

缴费工资,是指可以纳入缴纳社会保险费范围的工资性收入,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缴费工资就是指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

缴费工资的确定实际上就是对职工工资总额的确认。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的哪些收入进入工资总额,哪些收入不进入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每年缴费基数核定时,社保机构要求用人单位上报的是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后缴费工资,而不是缴费基数。这个缴费工资以上年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为基础数据核定上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