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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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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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临时牌照过期保险公司仍应理赔

发布者:李春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913人看过

居民刘先生:我今年5月份买了辆车,弄了个临时号牌,有效期至7月7日。购车当月,我就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截至今年11月6日。8月份,我驾车与一轿车追尾并被认定为全责,找保险公司理赔遭拒,理由是车辆临时号牌已过期,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偿责任。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对吗?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临时号牌是新购车辆在未正式上户前由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通行牌证。临时号牌过期不能简单理解为无号牌。况且,刘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对此负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双方对该免责条款是否适用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故上述免责条款应作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理解,即临时号牌过期不属于无号牌。因此,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对刘先生不发生效力,刘先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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