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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华律师
据媒体报道,今年4月,南京浦口发生一起男童被养母虐待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反响。起初是有人在微博上发布了该男童被打得伤痕累累的照片,最终该男童的养母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提起公诉。
令人意外的是,近日,男童的亲生父母来到江宁法院,以男童及他们自己的名义,把发帖人徐先生给告了,理由是发帖人未经允许散发男童的照片,侵犯了男童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原告方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江宁法院已正式受理该案。
消息一出,网友们哗然。大家普遍认为,发帖人只是通过网络公开了男童遭受虐待的事实,可以说是一种公开的举报,既没有夸大或者隐瞒事实,更没有虚构、造谣和污蔑,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更不是为了炒作或者诬损相关人员的名誉。但男童及其亲生父母诉称,虐童事件在网上迅速传播,导致男童的姓名、学校、照片等都被网友人肉出来,被网民谈论、消费,男童被贴上了“被虐待儿童”的标签,网上曝光对孩子的精神伤害难以估量。
这的确是一个不能忽视的事实,男童受到了“二次伤害”。这一事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主要原因在于帖子被网友大量转发和评论,源头虽在发帖人,但发帖人显然无法控制后续的发展态势。社会各界纷纷在探讨“虐童”案发帖人被告一案的法律关系和社会意义。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应江西《新法制报》之邀,就广大网友所关心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错漏之处,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问题一、发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新法制报:男童及其父母起诉理由是发帖人未经允许散发男童的照片和男童的养子身份,侵犯了男童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梳理事件发现,发帖人当初发出求助帖时,对孩子照片做了马赛克处理,对个人信息予以隐去。请问,男童及其父亲起诉发帖人侵权是否成立?作为第三人是否有权就虐童事件发帖求助?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
男童及其父亲起诉发帖人侵权,法院应该立案受理。至于侵权事实是否成立,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还需法庭查明。如果查明了发帖人的发帖事实、男童及其父母因此遭受较严重的精神伤害且二者之间的确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则发帖人构成侵权,其应该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发帖人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这不能免除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当然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责任程度。
第三人是否有权就虐童事件发帖求助,这个问题有待于商榷。对于虐童事件,每一个有良心的国人均应该挺身而出,为此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毕竟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我们有责任为其提供一个健康快乐成长的生活环境!但与此同时,我们一定要采取正确的方式,不能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比如,我们可以向当地街道办、居委会、派出所、民政部门等反映情况,由他们出面处理更为合适,也更为快捷,对孩子可能造成的伤害也最小。除非通过上述救济渠道仍然没能解决问题,才可以考虑网上发帖这个途径。
问题二、网络人肉隐私该由谁“买单”?
新法制报:男童及其亲生父母诉称,虐童事件在网上迅速传播,男童的姓名、学校、照片等都被网友人肉出来。我们不能忽视男童受到了“二次伤害”的事实。但有观点认为,尽管源头在这个求助帖,但发帖人显然无法控制后续的发展态势。男童父母要求发帖人道歉,并赔偿20万元。其诉请是否合理?网络人肉隐私是否应该由发帖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
如果发帖人侵权事实成立且事实上也的确给男童一家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精神伤害,那么男童父母要求发帖人道歉并给予相应赔偿是合理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当然,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显然过高,不可能会全部得到支持。
网络人肉隐私的责任不应该全部由发帖人来承担,他只应承担其应该承担的部分。因为发帖人的帖子只是事件起因,后续事态发展并非其所能控制,将超出其主观意愿的法律后果也悉数归责于发帖人显然有失公允。因此,我认为,对于事件扩大化的法律责任,应该由之后那些提供人肉信息的网友承担。
问题三、是否应该撤销受虐男童亲生父母的监护权?
新法制报:在南京虐童案的微博评论中,有网友写到:“如果没有网友的求助,根本无法想象那孩子会变成什么样子。”但状告发帖人消息一出,对男童亲生父母的质疑声也随之而来,网友认为送养孩子,在孩子遭受严重暴力时不但不追究养父母的责任,反而状告起当初在网络为其儿子发帖求助网友侵权,应该撤销亲生父母监护权,你对此如何看待?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男童父母状告起当初在网络为其儿子发帖求助的网友侵权和是否应该撤销男童亲生父母的监护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并不冲突。前者系法律赋予男童父母的权利,不能因其有错就剥夺之;后者是因男童父母未能履行法律规定的监护职责,给孩子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这完全可以由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向法院起诉,撤销其监护权。
问题四、“网络曝光”又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新法制报:近年来,虐童案件屡屡被曝光,但罕见当事人“倒打一耙”起诉曝光者的案例。梳理近年来震惊全国的虐待儿童案件,基本都遵循着相似路线:网络曝光——公众谴责——行政权力介入。“网络曝光”很多时候成了最有效率的一种“灵药”,那“网络曝光”又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网络曝光往往是与侵权联系在一起的,建议慎用,但有时又不得已而为之。为了尽可能防范风险,发帖时至少要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帖子所反映的事实必须是真实的,不能虚构,也不能想当然;其次,帖子中最好不要出现被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及其他私密信息,也不要出现谩骂攻击他人的内容。
问题五、我国该如何完善对儿童的保护措施?
新法制报:目前国内还没有“虐待儿童罪”这一罪名,法律对于介于“罪”与“非罪”之间的虐待行为,暂时没有相应的规范进行惩处。有专家认为,此案可视作一种“逆向公益诉讼”,可以让更多公众意识到现行法律中的漏洞。请从完善立法等方面谈谈保护儿童的建议?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南京虐童事件凸显了我国对儿童保护立法的不完善以及相关部门对法律执行的不力,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予以完善:
首先,要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虐童案件有专门的处理程序,一旦发现虐童事件,相关人员能够马上启动程序,保证受虐儿童得到及时妥善的安置与保护。目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些流于形式,相对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而言,内容太少,且不是很具体。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虽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但并未明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是哪些,如果“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不申请,又该如何处理,这就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其次,要加大对失职的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追责力度。相关单位或人员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消极被动,主要是因为法律对不作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果作为与不作为没什么区别,那么他们就没有积极性。因此,要明确哪些单位或人员应该对此负责,如果失职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第三,建立一个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由国家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对受虐儿童的生活环境进行评估,在确认虐待情节属实的情况下,提供诸如法律援助、教育、心理、医疗、家庭寄养等相关服务,让受虐儿童被带离原有危险生活环境后能够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建立强制报告制度。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法律中规定,服务于儿童的专业工作者(通常包括外科医生、护士及其他健康服务人员,老师、学校的法律顾问、行政人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从事儿童看护的个人或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等)在发现儿童有被虐待的迹象时要立即报告。接到报告后,相关部门可以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出现更加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