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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8日,本人代理的原告陈某某诉深圳市红狐实业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已作出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并得到完全履行。
本案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已扣但原告并未领取的承包费用6374元、未经原告允许多支付送货员工资750元以及因被告擅自解除承包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7992元(自2012年5月1日起计,暂算至2012年7月1日),以上共计人民币25116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4月13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提供购车款由原告购车为被告送货,被告按月支付承包费用,该协议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之后,被告为原告提供了五万元购车款,每月从原告12500的承包费用中扣除4000元,截至2012年4月,购车款已全部扣完。与此同时,被告提出与原告终止承包协议。原告认为,被告擅自终止承包协议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加上被告未将2011年6月份的承包费用6374元支付给原告,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且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增加“因被告擅自解除承包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8月25日)16492.67元”,最终金额为:41608.67元。事实与理由大体一致,主要就诉讼请求变更部分做下说明:2012年7月25日,原告到法院签收被告提起的反诉状时,才收到被告作为证据使用的解除合同通知,鉴于双方已完全缺乏互信,原告同意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协议书第8条规定,解除协议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因此,原告的损失赔偿应计算至2012年8月25日止。
本案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购车款尾款32000元。对此,原告辩称:1、按照协议第二条,配送费分三档,最低一万元每月,双方可根据市场行情变化调整。事实上,双方后来约定的配送费为每月12500元。2、按照协议第三条,被告为原告垫付购车款,分12个月平均从原告的配送费中扣除。配送费每月12500元,实发8500元,每月扣除购车款4500元,协议已经履行了一年,购车款已全部扣完,否则被告也不可能主动提出与原告解除协议。
接下来,由双方相互举证、质证。
首先,由原告举证:1、协议书,证明协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关系,协议约定:(1)合同期限为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第1条);(2)承包费用分三档,最低一万元每月,双方可根据市场行情变化调整(第2条);(3)被告为原告垫付购车款,分12个月平均从原告的配送费中扣除(第3条);(4)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第8条);2、费用明细表,证明被告向原告支出费用情况。除201104(4230元)、201105(7000元)、201106(6374元)、201204(7000元)外,其余9个月均为8500元;3、现金支出证明单,证明2011年6月20日,被告未经原告核算并同意擅自代替原告支付送货员工资,多付12天750元;2011年7月16日,原告并未签收六月份承包费6374元;4、开车开支明细,证明原告在为被告开车送货期间开支成本情况。
证人证言(陈某美、陈和某):证明申请人与深圳市红狐实业有限公司曾口头约定将承包费调整为12500元/月等事实。
接着,由被告举证,原告进行质证:1、协议书。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相关性不认可。按照协议第三条,被告为原告垫付购车款,分12个月平均从原告的配送费中扣除。协议已经履行了一年,购车款已经全部扣完。2、解除协议通知。应该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该通知系被告单方制作,并未送达原告签收。
法庭询问阶段,原告就索赔清单进行说明,该款包括如下几项:1、被告已扣但原告并未领取的2011年6月的承包费用:6374元;2、2011年6月20日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代原告多支付12天送货员工资(甘某兵于6月7日离职):3123/50*12天=750元;3、因被告擅自解除承包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自2012年5月1日起计,暂算至2012年7月1日):[12500元(含送货员工资,因油价上涨等因素确定)-(4140+8252+3935+3129+2968+2504+2769+3285+3365+1892+4049+1761)/12]*2个月=(12500-3504)*2=17992元。合计:25116元。另外,增加:4、因被告擅自解除承包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8月25日):(10000-3504)*1个月+(10000-3504)/30天*25天=8996+7496.67=16492.67元。最终总计:41608.67元。
最后,法庭判决如下: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款项6374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被告完全履行了该判决。至此,原告的最终目的已经达到,即确认购车款已经全部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