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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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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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员工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双倍工资被驳回

发布者:李春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049人看过

申请人谢某玲称,其于2009年6月11日入职被申请人深圳市洲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拒绝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并自2011年2月份起无故拖欠申请人工资不付,申请人被迫于2012年2月19日提出辞职申请并按被申请人的要求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希望仲裁庭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如下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09年6月至2011年2月1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000元;2、裁决被申请人立即付清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19日期间所拖欠工资63340元并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15835元,以上两项合计109175元。

被申请人深圳市洲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代理该案。2012年12月6日,该案在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李春华律师、被申请人及其两个代理律师参加庭审。

李春华律师代表被申请人作如下答辩: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有签订员工守则,该守则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条款及效力,并且离职是申请人的主动自愿行为。申请人在职期间和离职后违反了公司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义务,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利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9年6月至2011年2月1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并且该仲裁请求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应予驳回;2、被申请人已经全部付清申请人自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19日期间的工资,不存在拖欠行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付清上述工资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纯属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被申请人保留另行追究申请人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举证阶段,李春华律师向仲裁庭提交了2010年6月-2012年2月有申请人签名的工资单作为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全部付清申请人工资的事实。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仲裁庭要求申请人三日内交费申请笔迹鉴定。

辩论阶段,李春华律师代表被申请人发表如下辩论意见:1、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并在员工手册签了名,工资按月发放,被申请人也为申请人依法购买了社保,但是申请人在职期间及离职后违反了公司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义务,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利益。而且,申请人离职后,未依法办理交接手续,被申请人为此曾申请劳动仲裁。2、在被申请人申请仲裁后,申请人才提起本次劳动仲裁,如果说被申请人果真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申请人何以要等待这么久且在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后才提起本次仲裁?这在逻辑上说不通。并且,申请人的代理人在质证时对申请人的工资金额及结构表示认可,又说没领取工资,明显相互矛盾。可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属恶意仲裁,恳请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3、被申请人并未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系申请人自行离职,因此被申请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庭后,申请人并未交费申请笔迹鉴定。2012年12月28日,罗湖区劳动仲裁委作出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的裁决。该裁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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