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因某小区通信工程设计及施工、电梯井道型号覆盖等工程产生纠纷。原告依约完成施工任务后,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项,亦未返还履约保证金。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遂委托吴寅寅律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7.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9万余元,合计21.8万余元(利息分段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2万元;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法院于202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为保障债权实现,原告在诉讼中依法申请并获准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案涉工程的最终结算总价款及被告实际欠付的工程款、质保金和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如何准确认定,双方对已开票金额及未开票金额的税务处理如何协调;其次,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基数、标准及起算时间节点如何确定;最后,在被告承诺延期付款的情况下,如何设置违约惩罚条款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以及原告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在何种条件下予以解除,从而在保障原告债权与给予被告筹资时间之间取得平衡。
【裁判结果】
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对案涉工程款项进行结算,确认合同总价款为50万余元,经协商一致优惠八千余元后,原告总工程款为49.1万余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及保证金合计19万元。原告已开具48.1万余元发票,还需向被告开具1万元发票。二、被告确认欠付原告19万元,承诺于2026年9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同时原告于2026年9月4日前将剩余1万元发票开具给被告。三、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欠款,则视为剩余未付欠款提前到期,原告有权取消八千余元的合同总价款优惠,就剩余未付欠款及优惠金额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应当按照LPR的四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原告同意于2026年9月4日前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解除对被告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五、双方就本起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本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四千余元,由原告自愿承担。该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吴寅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策略。诉前,律师精准梳理工程结算单据与发票开具情况,合理测算逾期利息,制定“诉讼+保全”双管齐下的维权策略,有效施加谈判压力。调解阶段,律师巧妙设计“附条件优惠与违约惩罚”条款,既给予被告付款宽限期,又通过取消优惠及LPR四倍利息的违约条款,牢牢守住原告债权底线。同时,律师妥善协调发票开具与保全解除的先后顺序,化解双方信任危机,最终以最小诉讼成本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