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寅寅|时间:2018年02月26日|5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皖0291民初4247号
原告:张XX,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寅寅,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长 徐继贞
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
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伍 昆
书 记 员 魏 葳
办案心得:本案在被告找不到,案件公告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下,因代理人及时为原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了被告的房产,才使得原告及时追回欠款,案件最终以原告撤诉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