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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保全保障债权人权益|吴寅寅律师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吴寅寅|时间:2018年02月26日|5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91民初4247号

原告:张XX,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寅寅,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长  徐继贞

        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

        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伍 昆

          书 记 员  魏 葳

 

   办案心得:本案在被告找不到,案件公告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下,因代理人及时为原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了被告的房产,才使得原告及时追回欠款,案件最终以原告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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